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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年度审核及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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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内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把我区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夯实我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我局将从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对区内现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进行年度审核。通过开展年度审核,动态掌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的变更情况,了解备案网站的运行状态,不断提高备案信息的准确率,促进我区互联网既好又快发展。

  为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年度审核工作及完善今后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开设了专门网站(www.nmicp.gov.cn),用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上传有关备案资料,宣传互联网政策法规,交流互联网服务经验,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工作。同时,我局将通过手机短信等即时通信平台,加强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的及时联系,定期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的变更情况、备案网站的运行状态进行轮询,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完善我区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要按照年度审核的统一安排,及时通过www.nmicp.gov.cn上传年度审核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2:年度审核资料表),我局将通过手机短信等即时通信平台,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上传资料的时间。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提供服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经审核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为完善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的审核,提高备案信息准确率,从2007年12月15日起,新申请备案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办者,在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履行备案信息填报的同时,须通过www.nmicp.gov.cn上传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3:备案资料表)

  二○○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22

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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